3月3日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》。其中提到:
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。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合同、融資租賃合同、保理合同、典當合同、保證合同、實現擔保物權等與企業融資有關的金融糾紛案件。積極運用司法手段,合理引導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。規范商業銀行、融資租賃公司、保理公司、典當公司、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,嚴格審查以服務費、咨詢費等各類費用為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,對超出法律法規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,依法不予保護。引導金融機構在合同中向借款人明確提示說明年化利率。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較大而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,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預期違約、合同加速到期、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。對于暫時陷入困境但尚具備一定清償能力的中小微企業,積極運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,發揮專業調解組織作用,促成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、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,努力降低企業融資、解紛成本。